刘炳涛,自然科学史研究. 2022,41(02)
摘要:“晴雨录”奏报是清代雨泽奏报制度的重要形式,早在康熙六年就已经出现,但仅限于京师地区。康熙二十四年在各行省推广“晴雨录”奏报以失败告终,只有北京“晴雨录”奏报一直坚持到清末。根据奏报主体的身份,现存“晴雨录”档案可以分钦天监《晴雨录》、织造《晴雨录》、太监《晴雨录》和巡抚《晴雨录》,前三者在记录内容、格式、奏报时间等方面均存在差异。清代“晴雨录”档案在历史气候重建方面具有重要价值,通过利用异源资料(日记资料、“雨雪分寸”档案)的比勘发现,三种类型的《晴雨录》与其他资料的相似度均高于85%,具有较高的可信度。